一文快速区分受贿罪、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 江城清风 2021-12-24 19:09 发表于吉林 来源:廉洁上海微信扫一扫关注该公众号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非国有单位或组织的工作人员。 三是客观要件不同。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利用行使对公共事务管理权的职权或者所形成的便利;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是利用非公务的职务之便。 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定 ...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非国有单位或组织的工作人员。 三是客观要件不同。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利用行使对公共事务管理权的职权或者所形成的便利;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
▶10人被查、9人被处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一周曝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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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主任符某江涉嫌贪污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时任板桥镇田头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符某江在协助人民政府征地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征地补偿款共计14万余元,数额较大;2014年至2022年,符某江先后利用担任田头村党支部书记、委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余某虎、...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
12月13日上午,东方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东方市板桥镇田头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符某江涉嫌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东方市纪委监委组织八所镇、板桥镇、东河镇、大田镇、感城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等共147人现场旁听庭审,通过宣传典型案例以达到警示教育作用。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
“利用职务便利”是职务类犯罪中最为关键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对于该要件的理解与认定将直接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判断。与此同时,由于保护法益的差异以及不法构造的制约,不同职务犯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也应当采取个别化的理解,而非统一的定义。基于此,本文特选取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