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 (2018年2月28日,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8〕12号)印发;2020年3月20日,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青政发〔2020〕4号)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完善与经济...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老龄化,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和山东省长期护理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失能失智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
第三十一条 已参加社会统筹的离休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申办护理保险的服务形式。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由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付。生活照料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青人社发〔2014〕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