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诈骗6050万存款,金融凭证诈骗罪如何处罚 伙同他人诈骗6050万存款 1997年8月至1998年1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原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东长安街分理处办事员郭某伙同被告人原银行信贷员金某、建行员工莫某、北京易通企业发展公司副总经理钱某,采用高息拉存款、开假存单的方式骗取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农业机械...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日作出(2006)西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二、被告人陈某甲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三、被告人胡某波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案例分析案情被告人胡某,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白下支行客户经理部原客户经理。胡某因自己经手的人民币200万元贷款到期未能收回,且多次向借款人南京康富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已判刑)催要未果,遂与王军合谋骗取钱财用于归还所欠贷款及个人使用。胡某以光大银行客户部经理的身份上门吸...
我国刑法已设立专款规定了金融凭证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分离出来,所以,在法律适用中,应遵循“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 2.银行存折应属于金融凭证之一。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条只规定了银行存单是金融凭证,...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上门吸储,伙同他人骗取存款单位开出的本票,并将伪造的银行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银行进账单交存款单位,使存款单位误认为存款已经存入银行,从而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晋松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银行结...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据中国人民银行文件规定,单...
关键词 刑事 金融凭证诈骗罪 撤回起诉 基本案情 2017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找到陈某以支付陈某5万元手续费及3万元好处费方式从陈某处取得一张伪造的面额3000万元的建设银行国债券。后王某伙同方某明知是伪造的3000万元国债券的情况下,以工程垫资需要借款为由于2017年10月某日下午到被害人处,以该伪造的国债券质押借款3000万...
经济类案例>>查看资料 案例分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发布日期:2010-05-15文章来源:互联网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上门吸储,伙同他人骗取存款单位开出的本 票,并将伪造的银行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银行进账单交存款单位,使存款单位误认为存款 已经存入银行,从而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