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第三条 救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政策、...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高效的救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管理、使用和追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由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2.基金的使用需要经过审批,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3.基金使用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基金使用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死亡或财产受损的受害者进行救助; 2.对因道...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追偿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
本管理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省、市、县(市)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设区市救助基金用于对其市辖区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救助,县(市)救助基金用于对该县(市)行政...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依法筹集和使用的用于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的资金。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救助对象获得合理、公正的补偿。 第四条基金的筹集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财政、道路运输企业、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等,具体按照法律...
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应当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第二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已经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