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7日 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省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等情况报送财政部和中国保监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依法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及时足额转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的,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报告,由浙江...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浙江省人民政府医保局卫生健康省财政厅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浙江银保监局,省医保局《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05-27 [3]河南省鹤壁市.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10-23 [4]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摘要: <正>浙政办发[2017]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财政厅、浙江保监局、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制定的《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转至同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十三条省级救助基金与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的财务关系,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章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而需要救...
第三十六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依法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及时足额转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的,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报告,由浙江保监局负责催缴,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足额上缴的,给予警告,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的,由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按照有关规定...
关于修改《珠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2019-12-31 [8]浙江省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10-08-03 [9]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桐庐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2019-07-...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7〕47号 发布时间2017-05-27 政策类型政策法规 发文主题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基金管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