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法理分析 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若未先向主债务人追诉,而是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保证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这一权利是一般保证人所专属的,基于一般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而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
综上,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之间不具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之间有先诉抗辩权。如果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的所有保证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明确与债权人约定了为一般保证,则连带共同保证的所有保证人都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民事责任”的一种。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
不具有 先诉抗辩权.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追求债权的实现. 连带责任保证的定义与特点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也...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我国法律规定,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
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就是债权人应先找债务人再找一般保证人,而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没有此权利...
在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之间存在着先诉抗辩权这一法律权益。若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的所有保证人在签订担保合同之际,已明确向债权方作出承诺,确立其保证义务为一般保证,那么,所有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均具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亦可称为“连带债务”,是“民事责任”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它指的是数位债务人就同一...
保证人之间没有先抗辩权的。保证人可以选择债务人或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承担责任,不存在先后顺序的问题。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债权人选择了其中一个具有现实履行能力的保证人要求履行
保证人之间没有先抗辩权的。保证人可以选择债务人或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承担责任,不存在先后顺序的问题。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债权人选择了其中一个具有现实履行能力的保证人要求履行
保证人之间没有先抗辩权的。保证人可以选择债务人或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承担责任,不存在先后顺序的问题。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债权人选择了其中一个具有现实履行能力的保证人要求履行保证责任,在该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便产生了两个追偿权。第一个追偿权是向具有本位责任的债务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