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
违反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