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金额业绩不宜作为评分项。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相关,特定金额合同业绩条件的设置,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五十九号认定,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法理依据...
说明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特定要求也属于资格条件的一部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要素。 由此可见,如果项目需要,将业绩设置为特定资格要求是完全合规的,但在已设为资格条件的情况下,就不能再设置为评审要素了。
资格业绩条件的设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格条件: 1、熟悉政府改革、投融资、金融现代化服务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2、熟练使用微软Office办公软件; 3、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及计算机应用能力; 4、熟悉政府政策及相关法规; 5、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 6、有丰富的咨询、技术支持的经验。 二、业绩条件: 1...
22号文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一些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由此得出结论:“业绩设置为资格条件”获得了法律依据。从此以后,编制采购文件时就可以普遍把业绩设为资格条件以屏蔽自己“不喜欢”的供应商。果真如此吗?众所周知...
设置“同类业务合同”为资格条件时,不能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不能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为资格条件,也不能构成指向性或者歧视性;第三,设置“同类业务合同”为资格条件时,不得以供应商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设置固定金额合同业绩为资格条件;第四,涉及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
那么,什么样的业绩才可以设置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指出,22号文第十八条第一款,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也就是说,供应商不具备某项资格条件也能履行合同的,就不能设置为资格...
问题:招标法中类似业绩可以作为资格要求设置吗?答案**:政府采购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禁止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然而,为了确保公平竞争,法律对于如何使用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有一定的限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其中,禁止以特定行政...
政府采购活动中资格条件设置不能出现以下情况:1、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2、设置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3、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成交条件;4、将国家已经发文取消的企业资质证书、从业人员证书作为资格条件;5、设置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的条件作为资格条件;6、业绩...
一、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规范资质、资格、业绩审查 (一)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设置 1、招标人应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 号)及其配套规定确定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实施后,是否所有的采购项目都可以设置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 答:极其少的情况下可作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中也没有对此作出是否设定以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为准。业绩情况一般来讲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