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号文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一些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由此得出结论:“业绩设置为资格条件”获得了法律依据。从此以后,编制采购文件时就可以普遍把业绩设为资格条件以屏蔽自己“不喜欢”的供应商。果真如此吗?众所周知...
(311):采购需求管理,可以普遍把业绩设置为资格条件吗? 8952021-07 3 (310):采购需求管理,合同应该怎么签? 8802021-06 4 (309):采购需求管理,怎么遏制中标人随意弃标? 8882021-06 5 (308):采购需求管理,如何遏制“采的便宜、用的贵”? 9582021-06 6 (307):7月1日起,采购需求审查这四个重点要注意了! 10...
也就是说:采购人不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设置更高的特定资格条件,非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不能设为资格条件。举个例子,物业项目要求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服务人员100%是转业军人或100%是党员,这两个100%作为资格要求就不是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因此不能设置为资格条件。 因此,除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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