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保障新老制度平稳过渡,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市(州、地)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省级、...
为做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保障新老制度平稳过渡,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市(州、地)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省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