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 57号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
财税〔200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
财税[2009]57号文相对于国家税总局第13号令,首先以“资产损失”代替了“财产损失”,其涵盖的损失范围更加宽泛,特别强调了资产损失必须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具有真实合理性,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必须具有相关性,这是确定资产损失所必须满足的必要条件,例如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
1992〕2号和国办发〔1995〕7号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六日 ...
共有两个财税57号,分别列示如下,请根据需要使用:1.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现仍在使用,全文有效;2.财税[2009]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现在未见废止,但已有最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企业资产损失...
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没有作废。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B.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C.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点击查看...
财税2009 57号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