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009-4-30,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延伸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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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一、关于股权收购 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二、关于资产收购 将财税〔2009〕59...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假设B企业最近5年内累计亏损了2000万元,但是其净资产仅有1000万元,那么可以弥补的亏损限额为53.1万元(=1000万元×最长期限国债利率5.31%)。可以弥补的...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问题内容:关于财税【2009】59号文第六(五)4.条“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
财税2009-59号文解析
关于财税2009 59号文规范的债务重组范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债务重组的定义 债务重组,通常指的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这一定义在财税2009 59号文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它构成了债务重组法律框架的基础。 二、债务重组的范畴 ...
问题内容:关于财税【2009】59号文第六(五)4.条“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