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2 号 2008-1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政策 规范执行 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 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
财税[2008]152号文件明确,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即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次月起才免征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醒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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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解读:财税[2008]152号),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了重新调整_(整理),(精品)解读:财税[2008]152号),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了重新调..
财税[2008]152号文件对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权属发生变化,纳税义务截止时间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只就“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