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规定了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现将其他相关出口退税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小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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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已经联合发出通知(财税[2003]222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其中:部分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部分货物调低出... 被引量: 0发表: 2004年 加载更多来源...
财税〔2003〕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规定了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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