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第三只眼:这个规定比例跟财税【2...
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17】58号文,其中,对建筑业预收款的增值税问题,打了一个补丁: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时不再产生纳税义务。 营业税时期,建筑、房开、租赁,在预收款时产生纳税义务。营改增后,按36号文,房开预售不再产生纳税义务,但要预征。 从7月1日起,建筑业预收款也不再...
财税[2017]58号文解读:建筑营改增新政【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2017.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第三条涉及的免税性质代码是“建筑施工企业抵扣预付款税收优惠政策代码”。这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设项目营改增的预征率为( )。A.1%B.2%C.3%D.4%E.11%
同学你好 很高兴为你解答 只要是分包的工程服务就可以
应该说58号是对于特定情形的一个明确规则,而不再给出弹性规则,或许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规则的确定性要求。 此甲供与财税〔2016〕36号中的衔接如何,要指导一个方向,特例、减少范围还是如何?有人就会有不同的理解的。 问题2:老合同如何办 对于已经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的总包方,是不是按58号要改变为简易计税,...
财税[201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2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供应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选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
当前共有0条评论 游客发布快速登录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中国会计视野网站版权所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201082 上海市青浦区蟠龙路200号(201702)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145 工作时间:8:30-16:30 传真:021-69768028webmaster@esnai.com 沪ICP备050135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