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4日,财政部以财预〔2016〕175号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分总则、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和风险应急处置监督、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监督、监督处理、附则5章20条,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 ...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充分发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作用,明确专员办监督责任和权力,规范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充分发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作用,明确专员办监督责任和权力,规范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充分发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作用,明确专员办监督责任和权力,规范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
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作用,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等规定,我部制定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
财预[2016]175号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的评论 [发表评论] 热门评论 关注永大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新闻中心 永大客户 了解永大 5A历程 我们的服务 特色服务数据资产 永大知识 税收排行榜 财税讲堂 税务商学院 加入永大 足财网 联系我们 战略伙伴合伙人...
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作用,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等规定,我部制定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充分发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作用,明确专员办监督责任和权力,规范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