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月6日...
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
政策标题 发文机关 发文时间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12-21 共1条记录 1 前往 页 政策关联图(1级)相似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法〔2017〕8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13日
相似政策 [1]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7-02-16 [2]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1 2 3 4 5 Previous Next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资管产品管理人及投资人缴纳增值税若干注意事项 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摘要: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2号 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
沪财税〔2017〕16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