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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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月6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2号 2007.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
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
财税法〔2017〕8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13日
政策标题 发文机关 发文时间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12-21 共1条记录 1 前往 页 政策关联图(1级)相似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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