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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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9]113 号 发文日期 2009-09-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 所属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 国家税务总局、 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 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23113号发文日期200909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009]113号颁布时间:009-9-9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