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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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 国家税务总局、 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 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经研究, 现将有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认真研究并及时向市局反馈。《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见附件。 附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略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退税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自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用当年增值税增量抵、退税后仍有余额的,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
为做好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2008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后有余额的,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不再按照新增增值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办理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8年实现并已入库的增值税额度内退税,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