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修订)是国务院于2011年01月08日发布,自2005年02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修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01月08日发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修订),2011年01月08日发布。内容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近年来,财政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财政管理行为更加规范,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为推动相关行业领域从业人员依法从业、诚信守法,提升社会公众对财政法律法规的知晓面和认知度,由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主办,云南网承办的“云南财政法律法规知识竞答活动”于6月8...
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订正财 政违法行为,维护我国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 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惩罚打算。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在规定职权 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惩罚打算;审计机 关的派出机构...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
1、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
第一条 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
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
第一条 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