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
一图读懂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该法为处罚、处分财政违法行为 提供了实体和程序依据 为依法纠正财政违法行为 维护国家经济秩序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发挥了关键作用 资料:云南省财政厅 来源:云南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执法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
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来了 编者按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近年来,财政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财政管理行为更加规范,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为推动相关行业领域从业人员依法从业、诚信守法,提升社会公众对财政法...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已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