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作废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已于2016年9月1日起废止,不能遵照执行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
财政部1998年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文)同时废止。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 一、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1、表中各有关项目的设计、概算等指标,根据批准的设计、概算等文件确定的数字填列。实际指标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完成情况填列。 2、表中基建支出各项的实际数是指建设...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已于2016年9月1日起废止,不能遵照执行了。2016年4月26日,财政部令第81号公布《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该《规则》分总则、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预算管理、建设成本管理、基建收入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资产交付管理、结余资金管理、...
财建[2002]39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的通知(财建[2002] 394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 高检院, 各人民团体, 中央管理企业,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财建[2002]394号财建[2002]39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所担负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规》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规》的通知2002-09-27 财建[2002]39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关于财建2002 394还有效吗,财建2002 394号废止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目前没有看到新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2、所以。3、2002年 财政部下发的财建[2002]394号应该是有效的。
关于《根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某某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根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与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