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按财会〔2018〕34号文件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水利基础设施,其记账主体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自2022年1月1日起根据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记账主体按规定增加水利基础设施的,借记“公共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按规定减少水利基础设施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关于水利基础设施的构成...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财会〔2021〕2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水利局,水利部直属各单位: 为了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水利行业全面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 5 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 号,以下简称...
对于已按财会〔2018〕34号文件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水利基础设施,其记账主体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自2022年1月1日起根据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记账主体按规定增加水利基础设施的,借记“公共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按规定减少水利基础设施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关于水利基础设施的构成...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财税字〔2000〕26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人大机关职工住宅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9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函〔2002〕5 ...
财税[2021]29号 2021-05-27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的条件,是指以《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