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 》)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相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3年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通知》(财会[2013]5号)有关精神,我们统一设计了“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会计处理依据及方法《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中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
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内财会【2006】860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培训周期,每周期培训时间不少于48课时,各地区从本周期开始必须与自治区的培训周期保持一致。 三、为适应会计人员工作需要,方便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2012-2013年度内蒙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上培训和集中面授两...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相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相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扩大实施,促进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会计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财会[2013]4号,见附件1),要求各地选择一定数量本地大中型企业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经研究,决定我市2013年选取会计信息化基础较好...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416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3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7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