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493 号令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 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 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 门提出处...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 于1990年1月11日国务院批准,经1990年3月3日交通部令第1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7年4月9日签发的命令。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九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