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493 号令 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 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 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 亡,或者 50...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生产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二章报告要求 第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信息。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