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置地公司向西门子公司支付尚未支付的全部合同款项共计434万余元人民币及利息,并应返还西门子公司从履约保函索赔所得款项,共计172万余元人民币及利息,黄金置地公司还应向西门子公司支付双方确认的全部仓储费的50%计5.7万余元人民币等。
本案纠纷为涉外合同纠纷,理由是:虽然在西门子和黄金置地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均为在中国注册成立的企业)、客体(案涉设备所在地在中国)以及产生、变更、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合同履行地亦位于中国境内)三个方面均不具有典型的涉外因素
4月27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保障白皮书》,从刑事、民事、商事、知产、行政和执行等不同领域选取了14件具有代表性的涉自贸区典型案例,其中西门子诉上海黄金置地公司申请外国仲裁一案被列入其中,其余还包括泰格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王国明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的...
西门子公司依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黄金置地公司抗辩认为,应不予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理由为: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法人,合同履行地也在国内,故案涉民事关系不具有涉外因素,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外国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
本文围绕西门子与上海黄金置地案进行分析,根据上海一中院在西门子公司案中树立的认定"涉外因素"的新标杆,强调对境内企业控制权和自由贸易实验区本身是涉外民事关系认定中的新的重大发展,认为应当按照"联系涉外说"这个新标准,扩大涉外民事关系的范围.本文以该案例判决为基础,主要集中分析商事仲裁国际性认定标准,以期为实践...
申请人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置地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西门子公司诉称:西门子公司与黄金置地公司于2005年9月通过招标方式签订了“中国上海市...
主题词: 涉外因素识别条款;扩张解释适要性;扩张解释基准 摘要:在上海西门子国际贸易公司诉上海黄金置地公司案中,裁决者是否有必要对涉外因素识别条款进行扩张解释的问题备受争议。缘于涉外因素识别条款本身固有的诸多结构性弊病及条款日益凸显的滞后性与简单僵化的征象,法律适用者对涉外因素识别条款的扩张解释是适要的。...
申请人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置地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西门子公司诉称:西门子公司与黄金置地公司于2005年9月通过招标方式签订了“中国上海市...
2005年9月23日,黄金置地公司与西门子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西门子公司 应于2006年2月15日之前将设备运至工地,如发生争议须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解决,实体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黄金置地公司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停止支付货款。西...
黄金置地公司提出拒绝承认与执行涉案仲裁裁决的申请,给出的主要理由是,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法人,合同履行地也在国内,故本案民事法律关系不具有涉外因素,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外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仲裁条款应为无效,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有违我国公共政策,仲裁裁决还存在实体错误。西门子公司对黄金置地公司的理由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