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公司依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黄金置地公司抗辩认为,应不予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理由为: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法人,合同履行地也在国内,故案涉民事关系不具有涉外因素,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外国仲裁机构仲裁的协议...
本文围绕西门子与上海黄金置地案进行分析,根据上海一中院在西门子公司案中树立的认定"涉外因素"的新标杆,强调对境内企业控制权和自由贸易实验区本身是涉外民事关系认定中的新的重大发展,认为应当按照"联系涉外说"这个新标准,扩大涉外民事关系的范围.本文以该案例判决为基础,主要集中分析商事仲裁国际性认定标准,以期为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