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合法...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全面落实行政合法性审查制度,依法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水平。 第六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省政府办公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全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省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查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合法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签订行政协议(以下统称审查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开展前置审查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坚持公平、公正,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是全国首部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创制性政府规章。2023年1月9日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3号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发布信息 《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月9日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3号公布,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本条规定的负责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统称行政合法性审查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行政合法性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 第二章审查范围和审查内容 第八条行政机关拟制定的行政规...
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主要涉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这包括几个主要方面: 一、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证据的审查 审查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依据充分、确凿的证据。这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审查。 确保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基于正确的事实和证据,避免出现事实认定错误或证据不足的...
《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1月9日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3号公布,自4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由浙江省司法厅负责起草,是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创制性政府规章。它全面规定了行政合法性审查的各项内容,展现了浙江在完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