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宝英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原审判决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中将荣宝英个人体质状况“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为由,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作相应扣减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荣宝英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原审判决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中将荣宝英个人体质状况“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为由,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作相应扣减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荣宝英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费用为每月二千二百元。 鉴定意见 ● 交警大队:对于本次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王阳负全部责任, 荣宝英不负任何责任。 ● 司法所鉴定:荣宝英左桡骨远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其左下肢损伤构成九级伤残;损伤参与度评 定为75%,个人体质因素占25%。另外,荣宝英的误工期评...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简称永诚保险公司)辩称:对于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其愿意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医疗费用300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4元没有异议;因鉴定意见结论中载明“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其个人体质的因素占25%”,故确定残疾赔偿金应当乘以损伤参与度系数0.75,认可20743.54元...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微信发表于:2024年09月10日 相关企业: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关键词:民事 交通事故 过错责任裁判要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 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相关法条...
民事指导案例: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pdf
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本案涉及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基本...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月26日发布)01关键词民事 交通事故 过错责任02裁判要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03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要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本案涉及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基本案情原告荣...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解读党某某的交通案件赔偿中应该主张那些赔偿通义法睿:根据指导案例24号的内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主张的医疗费用、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