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简称永诚保险公司)辩称:对于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其愿意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医疗费用300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4元没有异议;因鉴定意见结论中载明“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其个人体质的因素占25%”,故确定残疾赔偿金应当乘以损伤参与度系数0.75,认...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简称永诚保险公司)辩称:对于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其愿意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医疗费用300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4元没有异议;因鉴定意见结论中载明“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其个人体质的因素占25%”,故确定残疾赔偿金应当乘以损伤参与度系数0.75,认可20743.54元...
相关企业: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关键词:民事 交通事故 过错责任裁判要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 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基本案情原告荣宝英诉称:...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月26日发布)01关键词民事 交通事故 过错责任02裁判要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03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解读 党某某的交通案件赔偿中应该主张那些赔偿 通义法睿: 根据指导案例24号的内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主张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个人体质特殊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 石磊 该案例系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荐,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2013年9月9日,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例...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闫璨律师 #闫璨 #石河子律师 - 闫璨 律师于20240423发布在抖音,已经收获了5个喜欢,来抖音,记录美好生活!
民事—指导性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高靖律师于20240320发布在抖音,已经收获了579个喜欢,来抖音,记录美好生活!
2月11日,滨湖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荣宝英无责。事故发生当天,荣宝英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30006元,王阳垫付20000元。荣宝英治疗恢复期间,以每月2200元聘请一名家政服务人员。号牌苏MT1888轿车...
2月11日,滨湖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荣宝英无责。事故发生当天,荣宝英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30006元,王阳垫付20000元。荣宝英治疗恢复期间,以每月2200元聘请一名家政服务人员。号牌苏MT1888轿车在永诚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2011年8月17日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