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民法典》,部决定对《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进行修改: 一、将1.1.5修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将1.2.4第四项修改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自然资源部《在京中央和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