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形式明确投资人行使股权回购权的期限,期限在以6个月内为宜;明确约定触发多重股权回购条件的情况下,行权期限的计算方式,以及超过6个月行权如何处理。以便未来产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2.全面梳理现有的投资协议。如股权回购条件已经触发(但未超过约定期限或6个月的合理期限),则建议积极以书面方式行权...
答疑意见:“对赌协议”中经常约定股权回购条款,如约定目标公司在X年X月X日前未上市或年净利润未达到XX万元时,投资方有权要求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按照X价格回购投资方持有的股权。审判实践中,对上述股权回购权性质和行权期限,存在较大争议。...
2024年2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对赌协议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类案裁判方法”,在“行权期限如何确定”部分指出“对赌协议对回购请求权或者补偿请求权的行权期限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行使是否受...
2023年3月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沪0115民初40878号民事判决书,其虽然认定股权回购权属于债权请求权,但以标的公司因2016年12月底、2018年8月均未能上市,原告至2021年11月才主张回购超过合理行权期限为由,最终没有支持原告的回购请求。 2023年5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其(2023)沪01民终570...
该答复虽然没有明确表示股权回购权为复合型权利,但其明确表示股权回购权适用合理期限+诉讼时效,根据这一表述可以理解为其认定股权回购权为复合型权利,宣布回购后,对应的股权回购、利息、违约金等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从提出回购请求次日起开始计算。 四、本文对股权回购权的性质分析 ...
2024年8月29日,《人民法院报》刊载《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公司类精选答问专题》,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业务部门对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权性质极其行权期限的倾向性司法观点。该观点可以概括为:投资方请求回购股权类似看跌期权,受合理期限限制。如当事人对回购期限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以6个月确定行权合理期限为宜...
就该争议,实务形成了较有代表性三类裁判观点:一,按债权履行期限不明的填补规则及诉讼时效对股权回购的行权期限予以宽松限制;二,参照合同解除权一年除斥期间对股权回购行权期限进行严格限制(甚至短于一年);三,折中认为不论性质为形成权还是债权请求权,均应对行权期限进行适当、合理限制。
权,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投资人有权要求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其他股东(通常为创始股东)以约定价格回购投资人所持股权,从而实现投资的退出。 对于股权回购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影响着投资人的期限利益。对此,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回购权属于请求权,行使期限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 ...
一、回购权行权期限条款,实践中比纸面上更为复杂、重要 二、明确约定回购权行权期限的情形 三、未明确约定回购权行权期限的情形 四、结论与建议 对赌协议中,各方可能会设置股权回购权行权期限条款——即各方约定当股权回购条件成就时,主张回购的一方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