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者的本质区别是该项目的风险承受主体不同。“股权合作+EPC”模式的风险承担主体是地方AA+的平台公司,因为最终是需要他来提供担保;ABO模式的项目风险承担主体是社会资本,融资时需要社会资本提供担保;“特许经营+联合开发”模式的风险承担主体是分散在平台公司、社会资本和政府的实施机构三者之间。 http://weixin.qq.com/r/-RzW0qrEVWIpKe6xb0l5 (二维码自...
总结这三种模式的区别在于风险承担主体不同:股权合作+EPC模式中,平台公司是主要风险承担者;ABO模式中,社会资本是主要融资和风险承担者;而特许经营+联合开发模式,风险分散在平台公司、社会资本和政府之间。选择哪种模式取决于项目特性、地块价值和风险承受能力。
国家储备林开发建设“股权合作+EPC+运营”创新模式 +EPC+运营模式,由地方政府授权地方平台公司,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为主注入20%项目资本金,由SPV公司负责后期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等具体工作。 一、项目公司机制 (1)新公司成立后作为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主体,以社会资本方作为控股方,...
股权合作的几种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股权合作+EPC模式:定义:实务中又称“股权合作型EPC”模式,结合了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与股权合作,是一种综合性的合作模式。特点:在此模式下,合作各方不仅共同参与项目的建设过程,还通过股权合作共享项目的收益和风险。战...
实务中“股权合作+EPC”模式又称“股权合作型EPC”模式,一般被认为是EPC+F(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 Finance)模式的衍生变种,主要是指项目承接主体(通常为EPC总承包方)与项目业主共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承接主体协助下筹措项目建设资金,承接主体则通过合作取得EPC工程。
10月26日,北京基金小镇联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股权合作型EPC模式下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主题分享会,郭泽长律师就股权合作型EPC模式下的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识别、投资协议的条款设计与效力、投资退出路径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活动时间 2023年10月26日14:00-16:00 活动地址 北京基金小镇(中...
“投资人+EPC”模式又称“股权合作型EPC”模式,是指项目承接主体(通常为EPC总承包方)与项目业主共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承接主体协助下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取得EPC工程,进行项目运营管理,并获得投资收益。投资人+EPC模式的实质就是国企项目的股权融资,通常是国企单位承担了城建项目开发任务,并依托该项目寻找社会合作伙...
通常采用《民法典》中的合伙合同规范,重点约定工作分工、付款节点、违约责任等操作性条款。例如联合承揽EPC工程时,可能仅需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PMO)协调进度,无需成立独立法人实体。但这也意味着缺乏强制执行力——若一方未按约交付成果,另一方只能通过诉讼索赔,无法像股东那样行使表决权干预运营。
文旅开发项目中,土地提供方可能获得20%门票分成,而运营方收取管理费后享有剩余收益。这种机制的优势在于计算简便,但容易引发短期行为——运营方可能为快速回本降低服务品质。更复杂的EPC总承包项目中,存在按里程碑付款的节点设计,承包商需完成主体结构才能获得60%进度款,这种安排能有效控制履约风险。
为帮助管理人提升专业化运作水平和合规经营意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10月26日下午,北京基金小镇投资者教育基地联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股权合作型EPC模式下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主题分享会。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泽长律师概述了F+EPC模式的实质、具体形式及F+EPC模式下遇到的困境,分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