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指的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导致公司与其股东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无法区分,从而丧失独立人格。 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在形式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与股东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出现混同,导致公司法人丧失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的情形。在一人公司中,由于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更大,因此更容易出现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混同。 ...
导致公司账户无资金存在多种可能性,在无其他证据证明时不能得出系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转移公司财产系唯一原因,也无任何证据证明系张某某滥用股东权利造成的损害结果,故一审法院以此认定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认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错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936元,由张某某、丁某某各负担15468元(...
当公司的资金走向及账目记载、管理等出现混乱时,一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会提出合理的理由,认为股东已将公司的财产混入到了个人的财产之中。此时,如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则商业的逻辑和法律的推理,二者的结论均不会支持股东的抗辩。因此,股东的远见应该体现在:公司资本规范运营,账目记载准确无误,...
据此,认定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此外,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滥用控制权的行为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基本案情】
法律分析:《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条款规定的就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表现方式之一就是我们今天要简单陈述的人格混同。
一、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297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塘新区支行、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鑫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皇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关于上海世茂应否因人格混同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条规定,认定公司人格与股...
中冶公司、威尔达辽宁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错误认定威尔达辽宁公司、中冶公司、威尔达抚顺公司存在公司人格混同。一审法院仅根据中冶公司与朱延平既是威尔达抚顺公司的股东,又是威尔达辽宁公司的股东,以...
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判断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员混同 人员混同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组织机构和人员上的严重交叉、重叠。例如,公司之间的董事互相兼任,公司的高管交叉任职,员工也存在相同的情况。这种“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现象是人员混同的典型表现。 二、业务混同 业务混同指的是关联企业之间从事相同的...
认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一人公司的股东如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即完成了相应的举证义务,股东不应当对该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32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