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有两个股东的公司出现人格混同的可能性相对较低,因为有两个独立的股东相互制约,更有可能保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两个股东和公司人格在一般情况下是独立的,不会混同。但在特定情况下,如股东滥用权利导致财产混同,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时,股东与公司的人格可能被视为混同,股东需...
股东和公司人格混同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其答案在于是否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具体分析如下:法规1 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表明,在人格混同的情况...
债权人一旦发现公司财产被股东非法侵占的事实存在,“人格否定”的基础事实就出现了。所以,“财产混同”是法官们认定“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常见形式。 2.母子公司、关联公司、集团公司与其下属公司等存在严重的管理层“人员混同”现象。目前国内的法院以管理层人员混同为由适用“人格否定”的案例很少见,国外存在类似判...
中冶公司、威尔达辽宁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错误认定威尔达辽宁公司、中冶公司、威尔达抚顺公司存在公司人格混同。一审法院仅根据中冶公司与朱延平既是威尔达抚顺公司的股东,又是威尔达辽宁公司的股东,以...
股东和公司之间确实可能存在人格混同的问题。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财产且不作财务记载、股东用公司资金偿还个人债务或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
(二)威尔达抚顺公司与威尔达辽宁公司、中冶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认定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
如何防止公司和股东的人格混同? 2023-04-14 公司商贸纠纷 为有效解决股东个人责任及风险的预防问题,我们应在以下环节,对股东的商事活动予以特别的警示,并依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范建议,主要包括:公司设立活动(如出资管理,认缴出资期限安排及履行);公司运营、治理活动(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程序...
股东和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应对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如何认定公司与股东在人格、财产上的混同,并追究股东的责任:一、股东滥用...
(一)已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亦可能与公司构成人格混同 在债权人与公司交易期间,当事人为公司股东,虽然之后转让股权、脱离公司的,但若债权人认为原股东且存在混同行为的,仍会起诉主张原股东的混同责任。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380号案件,债权人起诉主张公司向原股东的转款行为造成二者混同、原股东承担混同...
1.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出现了混同。目前来看,这是司法实务中适用“人格否定”理论、判令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最具“抓手”的事实,可操作性较强。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每一笔资金都有明确的来源和去处,其走向是否合法合规,通过查账或者审计,便可一目了然。债权人一旦发现公司财产被股东非法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