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统筹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按照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
老工伤人员及其纳入范围 (一)老工伤人员是指企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前,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现仍由企业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的工伤人员(含退休、退职后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及供养亲属;(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按当时政策认定为工伤或者已经由企业按照工伤支付待遇的伤残职工和领取供养...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生效前(2003年12月31日前)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且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人员。第三条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老工伤人员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
老工伤人员是指企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前,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现仍由企业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的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含退休、退职后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纳入统筹的条件 参加工伤保险且实际缴费时间满36个月的企业中,经鉴定达到1——10级的老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已经与企业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或已一次性了结...
2、本意见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按《暂行办法》参加我市工伤保险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六级,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3、按《暂行办法》参加我市工伤保险前因工死亡人员按规定已领取抚恤金的供养亲属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其抚恤金的支付按本意见规...
内容分为综合、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预防、工伤保险服务和工伤保险争议处理8个部分,涵盖了工伤保险领域各个方面。主要供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工伤保险机构人员、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单位有关人员、用人单位人社工作机构人员在工作中使用。图书目录 第一部分 综 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如果是有关社保的问题,可以登陆当地社保局的网站,或亲自到社保局去,进行相关政策、法规和问题的了解与...
“老工伤”的规范定义应该是“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人员”,这意味着不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因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关待遇的人员,都可以称为“老工伤”。政策法规 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