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纠纷的管辖法院地在当事人收货地法院。 当事人和卖家之间的纠纷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
如果双方没有签订管辖协议,则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网络购物的买方应该在卖方的住所地,或者是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在二者之间有选择权。 对于选择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家律师为您服务 大额经济纠纷 债权债务纠纷 互联...
本案中,标的物并未实际交付,且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基于案涉双方买卖合同订立于互联网,两被告公司注册地均在北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故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法官...
【裁判要旨】本案系原告因网络购物过程中发生争议而提起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不能依据案涉《网络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而应依据《民诉法》第24条及《民诉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院在一起案例中明确通过微信买卖货物并约定收货地的,该买卖协议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其管辖适用以下原则:1. 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2.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3. 合同对...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其管辖原则仍然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在合同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实践中,对该类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的判定常常引发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为此进一步规定,“...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交易主体具有虚拟性的特征,对该合同认定的范围不宜扩大,应仅限于具有典型信息网络合同特征的“网络购物行为”,微信只是双方传达合同内容的载体和方式,不具备信息网络合同的典型特征。 股东出资纠纷不具有公司组织法上纠纷的性质,因该纠纷产生的诉讼不属于公司组织诉讼,不应适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管辖规定...
通过微信订立的买卖合同纠纷由收货地法院管辖#接地气的刘律师 #网络购物 #诉讼 - 接地气的刘律师于20230306发布在抖音,已经收获了24.0万个喜欢,来抖音,记录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