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组织中,发起者、策划者以及操纵者属于共同正犯,但是对该组织起到一般扩大作用的讲师、培训师以及帮助租赁场地等作用的人员实质上属于帮助作用的人员。此部分人员就具备从犯的基本条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虽然打击组织者和领导者,但并非所有的犯罪人员都具有相同的地位和作用,在此基础上区分主从犯才不至于罪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如果是共同犯罪的,可能是有从犯的,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就是从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传销活动罪辩护要点深度解析 组织、领导、参加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辩护涉及商业模式合法性审查、主观故意认定、证据链条突破等多重复杂环节。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及实务经验,从罪与非罪、主从犯区分、证据质证、量刑情节四大维度展开深度分析,并针对新型商业模式(如社交电商...
第三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传销组织活动的发起、策划、操纵以及管理、协调、宣传和培训等职责人员为该组织活动的建立和扩大等起到关键作用的,应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张三、李四等人组织发起,其他人员积极宣传推广,均为组织者、领导者。二、主从犯的认定 见笔者之前的文章和视频,不再赘述。具体到本案而言,...
裁判要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对于行为人在传销活动中未起发起、策划、操作作用,也没有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仅在部分区域组织发展人员的,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实际所起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 一审: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602刑初342...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共同犯罪,既然是共同犯罪就有主从犯区分的基础。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的人。具体到本案,张三、李四、王五组织、领导整个传销活动,起到发起、策划、操控作用,承担管理和协调职责,被认定为主犯。而杨六、牛七和朱八等人仅在部分区域组织发展人员,对传销组织所起作用并非管理和...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从犯一般在犯罪集团中起到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例如进行登记、会计等的人员。《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
(2024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主从犯的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对于行为人在传销活动中未起发起、策划、操作作用,也没有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仅在部分区域组织发展人员的,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实际所起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 (2023年)以平台提供虚拟货币增值服务为名要求投资者购币加入并根据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