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鉴定结论已经明确认定,奥克公司产品使用的方法与辉博公司方法专利相对应的不同技术特征不属于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不构成等同特征。故该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上诉人辉博公司提出的第三点上诉理由被上诉人奥克公司产品的照片及说明书主要是对产品外形、产品结构特征与工作原理的简要记载,并没有记载该产品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