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惠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 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
【指引】一图了解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北京昌平税务 2022-08-29 09:51 发表于北京 end推荐阅读 ● 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应当如何操作? ● 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有支持! ● 跨省异地电子缴税...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 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 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
优惠: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
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今天带你了解: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喜欢此内容的人还喜欢 11月征期日历 关于办理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事宜的公告 ...
【指引】一图了解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来源:北京丰台税务 📢 优化首都税收营商环境举措之退税流程📢 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来啦!📢 离职后专项附加扣除扣缴义务人怎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