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操当中,绝大多数“社会投资人-EPC”项目采取了企业投资项目的方式,并且由投资人出资进行建设。通过上述对于政府投资条例中垫资有关禁令的逐字解读,可以对“社会投资人”类型项目的情况作出准确的判断,即,这一情况完全不符合政府投资条例中有关垫资的表述范围,不属于条例禁止的情形。有些读者怀疑,是否有可能存在条例中存在笔误的情形
“社会投资人(股权投资)+EPC”模式作为国内工程承包商依托国内金融机构“走出去”抢占国外市场基建订单的重要手段,近年也被广泛地运用于国内基建市场,目前山东、河南、陕西、湖北、湖南、江西、四川、浙江、江苏等地均在大规模推广社会投资人(股权投资)+ EPC模式。基于各地政策,该模式主要适用于城市片区综合开发、...
《政府投资条例》颁布后,“EPC+F”模式由于涉嫌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因违规而难以实施,国资委要求国企降负债,减少投资类项目比例,增加现汇项目比例,投资类项目需要报集团总部审核通过方可实施,以便降低企业负债。国企在当前形势下...
社会投资人的意思: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社会投资者银行将不良资产转让给社会投资者,在理论上分歧较大且争论时间较长。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在我国从事贷款业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社会投资者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
社会投资人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模式-EPC 四川纵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已认证机构号 2 人赞同了该文章 前言 投资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是兼顾扩大短期需求与优化中长期供给结构的关键变量,对经济起着重要支撑作用。国办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梳理了过往盘活存量资产的成功...
“社会投资人+EPC”模式 社会投资人,其本质是通过资金方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建设资金采用直接融资的方式实现,非采用银行项目贷的方式,EPC总包单位实现建设,类似房地产一直使用的“代融代建”,业主单位以资产采购的方式,实现项目资产的回购。
“社会投资人+EPC”模式即工程局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来牵头建设本项目,同时中标联合体单位导入资金方,实现项目投资,资金方获取投资收益。其合规要义在于:既然中标施工企业只是工程总承包单元,不参与项目投资业务,也不承担任何担保,项目投资由联合体资金方出资,那就是企业投资项目行为,不是政府投资项目了。《政府投资条例...
社会投资人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是关于社会投资人的具体解释:主体范围:社会投资人涵盖了广泛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公司以及其他类型的组织,但这些主体必须是不具备金融机构身份的。业务限制:在我国,从事贷款业务是特许行业,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持有相应许可证的金融...
“社会投资人+EPC”模式即工程局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来牵头建设本项目,同时中标联合体单位导入资金方,实现项目投资,资金方获取投资收益。其合规要义在于:既然中标施工企业只是工程总承包单元,不参与项目投资业务,也不承担任何担保,项目投资由联合体资金方出资,那就是企业投资项目行为,不是政府投资项目了。《政府投资条例...
2022年7月14日,贵州省水利厅在其官网上公布了《省水利厅关于引入社会资本投资水利领域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水利领域建设的“招投标政策”规定:鼓励整合已建、在建、拟建涉水项目,探索推进“社会投资人+EPC”或“社会投资合作+E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