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 的费用; (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
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部分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四)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按照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后,有关部门确定了第三人责任的,应当要求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偿还先行支付数额中的相应部分。其中,昆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31元,...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并非直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或《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列出的具体法规名称,但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及实践,可以对该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概念与依据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时,由社会保...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个人隐瞒已从第三人或用人单位获得费用,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社会保险法处理。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对先行支付决定不服时,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公布 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根据12月14日《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文档信息 主题:关于“金融或证券”中“保险”的参考范文。 属性:Doc-9X3M1K,doc格式,正文2899字。质优实惠,欢迎下载! 说明:作为表格模板相关文案的写作参考资料,提供解决怎么写及格式等相关问题。
暂行办法明确了先行支付的范围和条件。具体来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1. 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2.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且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3. 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