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市、州(地区)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矿产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矿山企业矿产储量管理工作;(二)负责本地区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矿山闭坑后的残留矿体及不具备设计条件的小矿的储量管理工作;(三)负责汇总本地区矿产储量的利用、损失、保有等...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矿产储量,是指经勘查探明的具有利用价值的矿产资源储藏量。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储量的勘查、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储量实行统一审批,统一登记、统计,统计规划、分配的制度。禁止任何组织和或者个人非法侵占、转让、开采、破坏和浪费矿产...
第四章 矿产储量的注销管理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设立矿产储量台帐,随生产进度统计正常消耗的储量和非正常损失的储量。第十九条 正常消耗储量是指矿山企业采出的矿量和按设计属正常损失的储量。属于在开采过程中正常消耗的储量,由矿山企业分年度填写报表,经其上级矿业部门审批后,报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销...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下进行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协助下进行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工作。各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本行政...
加强矿产地质勘查正是为了增加矿产储量,提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政管理的现实意义。 二、矿产储量不止是数量 矿产储量账户的载体是矿区地质勘查报告,其摘要索引是矿产储量平衡表、数据库。其内容与其他自然资源一致,包括数量、质量、结构和空间位置等。矿产储量的数量当然重要,其量纲煤矿铁矿等用矿石量,铜铅锌...
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政府部门,同意保留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撤销其设在各部门的九个专业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办公室,将其日常工作和专职人员并入全国储量委员会办公室,组建为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司局级),作为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由地质矿产部领导。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仍使用事业编制,编制人数六十人。国务院...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根据采掘工程和探矿工程资料,在计算“三级”矿量的同时,对矿体进行再圈定,并按批准的矿床工业指标计算生产勘探储量,及时掌握开采过程中的探明储量、非正常开采损失量和保有储量,以便正确制定生产、技术改造计划和矿山接替计划。第十八条 矿山生产勘探储量和地下水水源地开采量与...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矿测量工作。 第三条煤矿测量应遵循科学、严谨、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测量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始终坚持诚信、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测量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执行测量任务。 第六条煤矿测量管理应实行煤矿企业和煤矿测量科室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第...
学科:矿产资源经济与管理 词目:矿产储量登记管理 英文:mineral reserves registration and cotrol 释文:要求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和有关建设单位应分别将所探明、占用和压覆的矿产储量向国土资源主管机关履行登记手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机关负责组织、监督、指导矿产储量登记工作及矿产储量登记、汇总、通报和注销工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