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9.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 正文 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管道企业管道输送追究刑事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设施安全天然气管道《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气(含煤层气,下同)管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现发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89年3月12日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法宝新AI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的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 ...
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气(含煤层气,下同)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保护。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的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及其防腐绝缘层、阴极保护装置,以及其他防护设施; (二)管道沿线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配气站、处理场、阀室、油库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保护、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的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及其防腐绝缘层、阴极保护装置,以及其他防护设施; (二)管道沿线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配气站、处理场、阀室、油库及其附属设施; (三)管道沿线的标...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气(含煤层气,下同)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保护。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下同)、天然气(含煤层气,下同)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保护。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