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中医病历书写,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2002年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执行以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中医病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规范》...
第三十六条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我部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
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2002年我部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实施7年多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病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 11 号(201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 提高病历质量, 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有关规定, 2002 年我部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0-02-04 16:07:25 卫医政发〔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2002年我部印发了《...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2002年我部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实施7年多...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2024-01-19 15:30:13上一篇文章:县级综合医院设备配置标准 下一篇文章:关于印发《医用同位素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服务热线 400 600 1163 Link 关于瑞派 公司概况 企业文化 发展历程 企业资质 客户分布 员工风采 业务范围 维修服务 维修服务方案 核医学...
为规范中医病历书写,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2002年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执行以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