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该条中的“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第三项修改为:“(三)贪污、截留、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增加一项规定:“(七)其他...
明确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所需的参保缴费时限,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险待遇与生育政策脱钩。按照国家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要求,《生育保险条例》删除了现行规定中“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基金不予支付”的相关内容,明确生育保...
1.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生育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社保行政部门会要求其在限期内改正,逾期不改将面临最高3倍应缴保险费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最高罚款3000元。2. 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单位,社保费征收机构会进行催缴并加收滞纳金,严重时可处以欠缴数额1-3倍的罚款。3. 伪造或隐瞒重要资料的单位,除了...
海南对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进行修订,主要集中在第二章生育保险征缴的规定上。首先,第五条规定,生育保险的缴纳义务在用人单位,他们需按月全额缴纳,而从业人员个人无需缴费。第六条详细说明了缴费比率,用人单位以不超过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0.6%作为费率,省人民政府有权根据基金收支情况调整,具体...
海南省对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其中第七章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在条例的实际操作中,若遇到任何具体问题,将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进行解释,以确保法规的准确执行。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便于细则化的操作指导,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城镇从业人员的生育保险事宜...
条例规定,所有在海南省城镇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条例参加生育保险,并为所有从业人员缴纳相应的保险费。对于在本省工作的外国人,也需参照此条例执行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宣布了一项重要的立法更新。于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的决定》。这个决定旨在调整和优化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的生育保险政策,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权益和生育待遇。根据...
单身妈妈无法获得生育保险金,多半囿于地方计生条例的限制性规定。公益组织“多元家庭网络”2021年1月发布的《中国“单身”生育能否享受保险待遇的调查报告》显示,各地普遍对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设定的前提为: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生育登记”或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而计划生育证明和生育登记的办理材料中,大多包含结...
海南对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着重于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首先,生育保险基金的构成包括(1)由各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这是基金的主要来源;(2)基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为基金增值提供支持;(3)对于未能按时缴费的单位,按规收取的滞纳金也是基金来源之一;(4)此外,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