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聊天和文本、图像、声音生成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称“提供者”),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支持他人自行生成文本、图像、声音等,承担该产品生成内容生产者的责任;涉及个人信息的,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六条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向公众提供服务...
第六条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应当按照《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解读:本条规定并非要求人工智能产业实施“牌照”制度,但人工智能服务产品提供者在运营前,要进...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数据安全和偏见歧视等诸多社会现实问题。 2023年4月11日,网信办公布了《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基于《 网络安全法 》《 数据安全法 》和《 个人信息保护法 》的有关规定,并...
被“投毒”的AI应用在现实生活中险些毒死十几人,对AI应用的迷信和过度依赖正带来巨大的健康和网络安全风险。 美智库:支持开源人工智能的国家将获得战略安全优势 国家安全 国防科技要闻 2024-11-19 限制美国开源人工智能参与全球市场竞争将对美国家安全产生灾难性影响,不仅破坏美国科技创新潜力,还有可能将全球人工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