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安某、黄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火锅底料中添加“老油”予以销售基本案情2024年4月11日,被告人安某登记注册某火锅店,与被告人黄某合伙经营某火锅串串店。安某、黄某二人为降低经营成本,经共谋决定,从2024年5月3日...
在景某出售性保健食品时也不核实上述产品是否有合法购销手续等,而为其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
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李某乙受被告人李某甲雇用、指使,参与非法生产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谢某某明知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保健食品是非法生产的...
1、如前所述,股东可以仅作为出资人而非经营者,其可以仅参与出资而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既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不参与经营的股东理应认定其不参与这个生产销售的过程,而在不参与经营的情况,股东是否应对企业的生产安全负有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呢;2、“生产、销售”的经营行为本质上应当是一种...
正如本案例,涉案食品从王某某经营的保健品店现场搜出,当事人王某某对于销售涉案食品的行为也已经承认了,基本上就差同意认罪认罚了,但其实全案关于销售涉案食品的行为就只有当事人供述这一证据,而根据当事人自身的学历、认知水平,其根本不存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要求的对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这一...
根据我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销售的食品中掺...
公安机关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检察院的不起诉理由: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这一...
山西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食品安全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2017年至2021年,全省法院依法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案件314件,判决402人;审结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
被告人王一超,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2012年5月5日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逮捕。 (吴建弟、蒋达明、林金友、应成兵等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略)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联新、郑荷芹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 ...
在经济犯罪类案件,尤其是在涉及问题食品的生产销售刑事案件中,关于涉案食品的生产销售合同往往起着非常重要的证据作用。一、在委托人委托生产者为其生产涉案食品的案件中。如果在案证据中有委托人与生产者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则我们可以通过合同内容印证以下关键的涉案事实: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一般行业惯例;合同...